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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索引号 001008003015020/2023-00019
        组配分类 通知公告 发布机构 365bet在线客服_bt365软件下载_365bet正网注册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3-03-0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365bet在线客服_bt365软件下载_365bet正网注册水利局关于做好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3-02 11:16 浏览次数: 来源:市水利局 字号:[ ]

        各县(市、区)水利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根据省厅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安排及要求,现制定365bet在线客服_bt365软件下载_365bet正网注册水行政主管部门2023年度随机抽查计划,请各县(市、区)加强对随机抽查工作的监督考评,并于每季度初上报任务完成情况,确保11月30日前实现抽查事项覆盖率100%。

        联系人:李家豪,88212709

        附件:365bet在线客服_bt365软件下载_365bet正网注册水行政主管部门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365bet在线客服_bt365软件下载_365bet正网注册水利局

        2022年3月1日

        附件

        365bet在线客服_bt365软件下载_365bet正网注册水行政主管部门2023年度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频次

        抽查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对水利工程施工单位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施工单位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质量安全、合同履约、资质证书、人员资格等。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检查施工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是否存在违规行为;资质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是否一致;技术负责人、建造师是否满足资质标准。

        2

        对单位/个人取用水行为的行政检查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水单位或个人

        1%-

        10%

        1-2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水资源费征收、取水计划、计量设施、取水许可等,主要包括:取水户是否存在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情况;取水户是否存在超计划取水的,对超计划部分是否缴纳累进水资源费;取水户计量设施或器具是否正常运行,取水户计量设施或器具是否按标准定期率定;取水户是否按标准安装计量设施或器具 ; 是否存在故意破坏取水监测设施;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是否按要求开展水资源论证;取水户是否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

        3

        对饮用水水源地的行政检查

        《浙江省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地规划及相关水源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对饮用水水资源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饮用水水源地

        1%-5%

        1-2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水源地巡查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取水口等,主要包括:是否建立水源地巡查制度,组织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是否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取水计量安装是否准确,是否安装水质自动监测监控设施等。

        4

        对节约用水的行政检查

        《水法》第十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取用水户

        1%-2%

        1-2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非居民用水户是否进行节水评估或水平衡测试,是否存在超用水定额情况;经评估或者水平衡测试后不符合节水要求,是否及时落实整改;计划用水的执行情况;是否生产、销售、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

        5

        对水利工程监理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监理单位

        1%-5%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监理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监理单位质量安全行为;企业资质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工商营业执照中是否一致;技术负责人是否满足资格要求;监理人员是否满足资格要求等。

        6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履约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0.5%-1%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等违法行为;参建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合同义务;参建单位人员到位情况等。

        7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

        0.2%-1%

        1次/年

        现场检查

        检查各参建单位是否存在建设单位违反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行为;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质量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等。

        8

        对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二条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安全标准的要求,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有关建筑工程安全的国家标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不能适应确保建筑安全的要求时,应当及时修订。第六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进行检举、控告、投诉。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工程建设单位

        0.2%-1%

        1次/年

        现场检查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核实工程建设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对建设单位人员按合同规定的到位情况进行检查;对建设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及执行情况进行检查。